日前,银行运营管理部反洗钱岗位职责的话题受人关注,并且与之相关的银行运营管理部反洗钱岗位职责内容同样热度很高。今天,康晓百科便跟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相关话题。
导读目录:
- 银行反恐怖主要工作职责?
-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哪些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 反洗钱安全信息部门职责?
- 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普通公民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吗?银行反洗钱是怎么审查的?
-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怎么考?
- 银行的合规部门是什么?
- 非银行支付管理条例?
银行反恐怖主要工作职责?
之一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哪些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如下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5.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 *** 与外国 *** 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反洗钱安全信息部门职责?
一、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会计主管在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时,负责审查其提交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会计主管应建立健全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收集、审查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的同时;严格坚持人民币大额交易审批登记制度,收集完整的大额支付交易档案。
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普通公民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吗?银行反洗钱是怎么审查的?
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普通人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所以一般不会调查。但是如果账户变更频繁且数额巨大,反洗钱调查是可以立案的。银行反洗钱的具体规定可以参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之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 *** 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 *** 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 *** 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 *** 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怎么考?
风险管理初级考试基于国内外监管标准的权威框架/体系,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务和风险管理的基本实践,定位于针对银行机构全员的基本认知,特别是分支行/基层从业人员,统一风险管理的基本理念和术语,掌握风险管理基础知识、风险文化、风险限额、风险偏好、三道防线等基本内容,注重与基层实务工作相关的信用风险及操作风险。
【考试内容】
一、风险管理基础
(一)了解风险的基本内容及风险与收益、损失的关系;
(二)掌握商业银行五种风险管理策略的基本原理和主要作用;
(三)掌握商业银行面临的八种主要风险的基本内容、分类和特性;
(四)了解风险管理对商业银行经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五)了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模式演进的四个阶段;
(六)掌握商业银行资本的基本内容、分类和作用;
(七)了解监管资本的基本内容和构成要素;
(八)了解银监会更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九)了解银监会杠杆率要求及与资本充足率的关系。
二、风险管理体系
(一)了解董事会、高管层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熟悉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熟悉风险治理、风险偏好、风险限额、风险文化、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的基本内容;
(三)掌握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
(四)熟悉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三、信用风险管理
(一)掌握法人客户、个人客户和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识别要点;
(二)了解三种主要的信用风险计量方法;
(三)熟悉信用风险监测与报告的对象、指标和业务流程;
(四) 掌握信用风险控制的限额管理、环节控制和业务实践;
(五)了解拨备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信用风险抵补措施。
四、市场风险管理
(一)掌握市场风险的基本内容及其分类;
(二)掌握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的划分标准;
(三)了解市场风险管理框架体系的构成,重点了解董事会、高管层,以及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四)了解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及其优缺点,包括缺口分析、
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VaR;
(五)了解市场风险主要监控手段,包括限额管理、压力测试和风险报告等;
(六)了解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风险定义、计量方法和监管要求。
五、 操作风险管理
(一)掌握操作风险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形式;
(二)了解操作风险管理的主要框架,包括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信息系统、三道防线;
(三)了解操作风险三大管理工具;
(四)了解主要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点和控制手段。
六、 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掌握流动性风险的基本内容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作用;
(二)熟悉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三)掌握流动性风险短期计量指标和中长期结构性指标;
(四)了解流动性风险限额的作用、管控、预警及报告,了解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手段。
七、其他风险管理
(一)掌握国别风险概念和主要类型;
(二)了解何种事件或重大指标变动产生国别风险;
(三)了解影响国别风险的主要因素;
(四)掌握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的基本内容;
(五)了解声誉风险与战略风险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六)了解声誉风险和战略风险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
(七)了解商业银行新产品/新业务风险管理的概念和主要风险类型;
(八)掌握反洗钱的基本概念和洗钱活动的危害;
(九)了解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法定义务和主要职责。
八、银行监管与市场约束
(一)熟悉银行监管的目标、原则和标准;
(二)掌握风险监管的基本理念;
(三)了解市场准入的基本内容;
(四)了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五)了解市场约束机制;
(六)了解市场约束参与方及其作用。
银行的合规部门是什么?
合规部是负责全行合规守法监督检查、信贷经营和审批责任认定及反洗钱等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与总行合规部对应的职责。 部门主要职责:合规部是负责全行合规守法监督检查、信贷经营和审批责任认定及反洗钱等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与总行合规部对应的职责。
1、负责合规部门职责范围内全行业务运作的组织和管理。
2、负责合规守法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3、负责拟定合规部门职责范围内全行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总行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监督落实。
4、负责监督检查全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行重大决策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全行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守规。
非银行支付管理条例?
《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是为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1月20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征询期为2021年1月20日-2月19日。
中文名
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
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以上,就是银行运营管理部反洗钱岗位职责,银行运营管理部反洗钱岗位职责内容的全部内容了,发布软文到百度推广,建站仿站、前端二次开发、网站SEO及代发文章等业务,认准康晓百科。咨询Q Q:251268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