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行年末资金储备工作方案及措施的话题受人关注,并且与之相关的银行年末资金储备工作方案及措施怎么写同样热度很高。今天,康晓百科便跟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相关话题。

银行年末资金储备工作方案及措施(银行年末资金储备工作方案及措施怎么写)

导读目录:

家庭现金储备方式?

1.普通家庭现金储备最常见的方式是存银行,还有各种“活期宝”,或者购买短期的理财产品;

2.一般现金流要求比较灵活,随时可取,所以灵活的储存方式更得到老百姓的青睐。同时还要兼顾一些收益,让现金不至于贬值。

3.俗话说鸡蛋不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一个家庭的理财方式应该根据家庭目标和短,中,长期的规划来定。

全球现金储备最多的10家银行?

全球储蓄最多的十大银行!?

第十名:中国农业银行

第九名:中国银行

第八名:美国富国银行

第七名:日本三菱日联金融集团

第六名:美国花旗集团

第五名:中国建设银行

第四名:英国汇丰银行

第三名:美国银行

第二名:美国摩根大通银行

之一名:中国工商银行

储备现金流是啥意思?

储备现金流就是指在需要现金时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的资产,该术语实际上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

现金储备账户是以现金作为保障,提供了周转不息的流动性以及损失补偿;该笔资金可以来源于债券的初始发行收入,如果资金耗尽,不时地通过剩余现金流来补充,以维持其必要的余额。

现金储备账户是独立的信托账户,由发起人在证券化开始时存入。利差账户未能弥补的本息、服务费等缺口由本账户弥补。

现金储备的做法和超额抵押相类似,但由于现金没有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因此,对于同一个资产组合,现金储备所要求的金额要远比超额抵押所要求的金额小。

什么是储备资金?

  储备资金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供应阶段的资金占用。  储备资金的实物形态表现为各种库存材料物资和工具等。储备资金通常有定额属于定额流动资金。  储备资金利用是否合理、周转速度快慢,直接影响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乃至生产循环往复的各个阶段,关系到企业最终经济效益的高低。所以,必须运用科学方法,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储备资金的管理。

储备粮油补贴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临时储备食油利息和费用及差价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粮食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补贴资金专户设置和柜台划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预算会计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在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临时储备食油补贴”、“甲字、五○六储备粮油补贴”明细账,同时还要在明细账中设置有关专账。

“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和“临时储备食油补贴”明细账中应设置以下专账:“储存费用补贴”、“利息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差价补贴”。

第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临时储备食油和甲字、五○六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按季预拨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然后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财政部直接下达到按规定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国家粮食储备局据此分类办理专户资金汇付手续。国家粮食储备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中登记有关明细账及其专账资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委托地方代管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和临时储备食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按季直接预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预算会计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粮食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下达到按规定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省级财政部门据此分类办理专户补贴资金汇付手续。省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均要及时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中登记有关明细账及其专账资金收支情况,并定期相互核对账目。

第七条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专户资金到位情况通知到开户单位。

第八条 国家粮食储备局和省级财政、粮食部门收到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后,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之日起的10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利息、储存费用、差价补贴资金如数从专户中拨出;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轮换费用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财政或粮食部门出具的汇付凭单后,必须与财政、粮食部门下达的补贴资金拨付文件核对,并在3日内(指接到汇付凭单至汇出资金的时间,节假日顺延)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单的次日通知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必须在3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如发现财政、粮食部门挪用补贴资金,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及其同级财政、粮食部门。

粮食企业收到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应支付的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占用粮油贷款。

第十条 财政、粮食部门如挪用、截留补贴资金,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不按规定期限拨付补贴资金而造成占压、滞拨的,视同截留补贴资金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如延误专户资金的拨付、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证明或审核意见、柜台监督不严而造成专户资金被挪用或流失,比照上述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到位、使用、结转月报制度。国家粮食储备局将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当月专户到位、使用、月末结转等情况,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次月5日前函送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将委托地方代管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各级专户当月到位、使用、月末结转等情况,经省级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向粮食企业拨付补贴资金时,作预算支出处理,区别补贴性质分别在国家预算政策性补贴支出类下第2604款“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和第2607款“国家储备粮油差价补贴”科目中列支,不得串户。

第十四条 财政、粮食部门拨付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文件,抄送开设专户的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办理专户补贴资金划拨时,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手段收取任何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凡违反此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查实后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开设、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定期对地方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和粮食局(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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